在国内垃圾热值较低的情况下,难以单独燃烧,需要与煤进行混烧,以使锅炉能保持较高的床内温度。 正是因为添加了辅助燃煤,导致了外界对流化床垃圾焚烧技术的怀疑。早期的流化床技术发展迅猛,由于流化床焚烧技术具有燃料适应能力强的特点,加之早期的垃圾焚烧技术尚不成熟,由于垃圾焚烧发电有国家补贴,上网电价高于火力发电,一些采用循环流化床技术的企业,通过在垃圾中掺煤的方式,来获得国家补贴。
为规范流化床垃圾焚烧技术的健康发展,防止垃圾发电成为“小火电”,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行政策引导,对垃圾焚烧中的辅助燃煤的添加量进行规定。
2006 年原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税务局颁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 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 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部分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