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务院划定能源消费“红线”
2013-01-31 00:00  浏览:782
为切实改变过度使用能源的状况,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会议提出,要立足于转方式、调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形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制的新机制。会议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预期目标:到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0亿吨标准煤左右,用电量控制在6.15万亿千瓦时左右。  会议强调,实现这一预期目标,必须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科学分解到各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负总责。强化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责任。(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科技创新。完善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电价定价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和煤电价格关系,完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推进资源税改革,强化能源消费环节税收调节,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扶持和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能源统计与预测预警,适时组织开展全国能源统计普查。(四)提高能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引导居民合理用电,保证居民生活用电,严格禁止对居民拉闸限电。  解读  划定能源消费“红线” 倒逼发展方式转型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形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制的新机制,到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0亿吨标准煤左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为32.5亿吨标准煤,要实现2015年40亿吨标准煤的目标,未来5年能源消费年均增长率应控制在4.3%左右。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把总量控制目标科学分解到各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负总责。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能源总量控制要求各个省份控制甚至减少能源消费数量,这相当于给地方经济增长上了“紧箍咒”。地方政府出于对经济发展的担忧,可能在能源总量控制目标的分配上斤斤计较。因此,需要根据各地情况合理分配地方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投资协会能源中心专家张位平建议,国家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总量和经济发展情况,合理制定能源消费控制指标,要有针对性。  除划定能源消费总量“红线”外,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科技创新。完善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电价定价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和煤电价格关系,完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改革是推动能源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当前,我国能源发展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必须通过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加以解决。  张位平认为,理顺能源价格机制,关键, 是要把能源比价调整好。如天然气和石油的比价,和煤炭的比价,天然气发电和煤炭发电的成本和价格比较等,要不断改革调整,探索市场机制。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高世宪说,我国能源领域市场化程度相对于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仍然比较滞后。由于能源, 和民生密切相关,涉及利益群体复杂,改革的推进存在较大难度。“十二五”初期,我国在天然气以及煤电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方面已经起步。不可否认,现实的问题仍然很多,能源体制改革要坚定方向、逐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