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5日美国法院宣判的这一刻起,奥巴马的总统令就失效了。”律师话音未落,三一重工集团董事向文波高声说:“大家听到了吗?就失效了!”从2012年起,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国的风电项目先后遭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奥巴马总统令叫停查封。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判决,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相关企业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中国企业对西方国家首脑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权,此案是第一次胜利。”7月19日,三一集团在京举行发布会,三一方律师夏廷康说。三一集团怎样“告倒”奥巴马2012年3月,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风电场项目,并取得所有审批和许可。但在同年8月,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裁决叫停该风电项目。同年9月12日,罗尔斯公司对CFIUS提起诉讼。而仅16天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中止该风电项目。该禁令要求罗尔斯公司“在两周之内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在90天之内全部撤资”。在今天的发布会上,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罗尔斯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介绍:“2013年2月24日,美国法官驳回了我们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专家此前预计,这一诉讼几乎没有获胜可能。”“半个世纪以来,无论是欧洲、加拿大、中东企业,没有人敢对CFIUS提出挑战。”代理该诉讼案的律师夏廷康说。外资企业都面对一个“秋菊打官司”的怪圈:CFIUS基于“国家安全”理由阻碍企业在美国投资,又不给出明确理由。一旦企业起诉CFIUS,禁令就会被总统令所取代。“而总统令是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这就造成所有投资者一旦遇到CFIUS,就‘叫天不应,叫地不灵’。”那么,三一集团是怎样“告倒”奥巴马的?夏廷康说:“美国法律规定,总统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但并没说作出决定、行动前的过程不受司法审查。”“因此,我们打这场官司的切入点就是认为奥巴马下达总统令之前没有按照宪法或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正义,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一旦过程违法,得出的决定就不能成立。”奥巴马败诉判决书的“三大亮点”今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给出的判决书长达47页。专家分析,判决书的亮点有三:一是合议庭认定,罗尔斯公司在风电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这驳斥了美国政府此前的两个立场。”夏廷康说,“美国政府说因为你是外国投资者,只要CFIUS没批准,即使投资完成也没有宪法保证的财产权。但法院明确指出,从项目交割的那一分钟起,宪法的财产保护就缝在了你身上。”“第二个立场是,美国政府部门此前认为,即使你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罗尔斯在投资前没有预先向CFIUS申报,就放弃了美国宪法下程序正义的权利。法院则告诉我们‘没这回事’,因为向CFIUS的申报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其次,美国《国防生产法》第721条款规定,对CFIUS的申报可以在项目完成前后。因此,罗尔斯在项目完成后申报是完全合法的,政府应该依法行政。”判决书的第二个亮点是:“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和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还要给罗尔斯公司回应的机会。”夏廷康说,“这是让CFIUS和美国政府非常不安的。”吴佳梁介绍,他们每次去CFIUS试图申诉、了解原委,听到最多的回答就是:“这涉及安全秘密,无可奉告。”“一直以来,CFIUS由于其特殊地位,存在黑箱操作,很多对中国企业的封杀理由都是‘莫须有’的。中国企业在维权上很难取得突破。”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国庆说。“过去CFIUS作为名义上的法治政府部门,却不给当事人适当的程序保护。但法官要求它必须把桌面下的事情拿到台面上,它就要考虑自己的‘证据’是否荒唐,是否会对美国政府的威信和运作有影响。”夏廷康说。判决书的第三个亮点是:“CFIUS就风电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合议庭要求初审法院,要“实质审查”。“这表示CFIUS也不再能规避司法审查。从总统令失效的意义上讲,三一在风电项目上的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夏廷康指出。有利维护中国在外投资企业利益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 认为,三一案“不是个例”。“华为、中海油等企业也都在美投资合并兼并过程中受阻。随着中美经贸活动的规模日渐增大,深度和广度上升,类似纠纷也会增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贾秀东曾从事外交工作,多次目睹中国企业“铩羽而归”。“中国企业很多时候在美投资、出口遇到障碍,有理说不清,甚至经常吃闭门羹。这造成很多企业无法起步或半途而废,退出了美国市场。”贾秀东认为,美国审查外企时“把国家安全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比如三一的项目周边还有其他国家的风电项目,美国海军不持异议,但只因为三一集团是中国企业,就进行‘有罪推定’。 如果真的怀疑有问题,可以走合法的程序,而不能拿着大棒随便挥舞。”梅新育也指出:“三一维权追求的不是法律特权,而是平等的权利。”多名专家都指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三一案让“中国企业有了说理的地方”,这是“最大突破”。“今后我们的企业在美投资,可以援引这一判例,增加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和经验。”贾秀东说。张国庆认为,中美双边投资协议新一轮谈判将在美国举行,三一此次胜诉“对中美博弈而言正逢其时,是中国企业可能赢得国际话语权的重大突破”。为什么奥巴马偏偏在此时落败?张国庆认为,三一诉讼案赢在“天时地利人和”。“天时是指美国内部政治博弈的天时。奥巴马支持率低迷,这个判例正是美国的其他利益集团对奥巴马的警告。上一次打压中国企业,正值美国大选年,奥巴马为了吸引某些利益集团的选票,就拿中国企业说事儿。”地利是指“美国司法体系、权力制衡和政治游戏规则对三一诉讼案有利”。“三一集团管理层和专家团队抓住了美国人民最敏感的问题—美国政府权力过度扩张,无论是法院还是国会对白宫的‘为难’,都表现出对白宫行政权力扩大的忧虑和反制。”贾秀东认为,今年7月,在维护中国在外投资企业利益方面,中国是“双喜临门”。另一“喜”,是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7月7日裁定,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至2012年间对华发起的25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违反世贸规则”。“‘双喜临门’说明,在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时,要握紧两个拳头:政府和企业。企业自身要敢于和善于以各种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也要帮助企业走向世界。”“三一诉讼案在国内曾有许多负面评价,对我方的实力估计不够,对对手估计过高。但要知道,中国的装备工业已经占全世界装备工业产出的三分之一,第二大国德国还不到我们的一半。”梅新育呼吁,“在国际化进程中,中国企业要有勇于维护自己权益的自信和精神。”贾秀东也指出,三一案胜诉并非终点,美国政府仍然在设置种种障碍。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又对中国产轮胎正式进行双反调查。梅新育指出,三一案给美国政府敲响了警钟:“美国政府与别国签的经贸协定中,已出现过多次对美国有利的资本自由化规定,实际侵犯对方国家的合法权益。加拿大企业据此状告美国政府的案件已经有数十起。”“第六轮中美经济战略对话刚刚结束,期待双方的经贸协定能管用20、30年,而不只看到一届美国总统任期。三一案告诉美国政府,中国企业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应对不合理规则。”梅新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