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今年将扩大节能环保市场消费,完善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扩大经济型公务用车比例,尝试通过政府采购对再制造产品予以支持。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山东省环保产业未来发展的目标、总体要求和具体执行办法。 《意见》指出,将通过扩大节能环保产品市场消费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实施节能产品惠民政策和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强化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采取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照明、高效电机等产品。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继续开展购买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出租车、物流车补贴试点。到2015年,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提高15%以上,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以上。积极实施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推动环保产品消费。开展“以旧品换取再制造产品”工作,对消费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完善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到2015年,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重达到90%以上。政府普通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1.8升(含)以下燃油经济性达到要求的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研究对硒鼓、墨盒、再生纸等再生产品以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意见》强调,环保产业是国家加a快培育和发展的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全省要大力提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积极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扩大节能环保产品市场消费,推进技术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完善市场机制,加强节能环保法制建设与督查,营造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良好氛围,加强组织协调和责任考核。 据悉,到2015年,山东全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将争取达到5500亿元,年均增长16%以上,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6%左右;到2020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万亿元。 ·链接· 有关汽车再制造文件 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台,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程序。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再制造。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点领域。 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律范畴进行规范。 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对再制造试点企业的管理、可再制造旧件的管理、再制造产品及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 2008年,《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产品标识管理办法》明确再制造产品除保留可再制造旧件原生产企业或授权企业商标外,还应标注再制造产品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再制造企业名称、再制造产品标志、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及生产日期。 2008年,国内14家企业被确定为第一批再制造试点企业。 2010年,发改委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深化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 2012年,28家企业被确定为第二批再制造试点企业。 2013年,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以旧换再”将获补贴。